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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劳动者需要了解的知识
作者:  时间:2022-03-01  来源:  字号:【

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常艾民

 

我们通常认为,职业病就是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但是与职业相关的疾病都是职业病吗?答案是否定的。与职业相关的疾病除了职业病,还包括工作有关疾病。

什么是工作有关疾病?

工作有关疾病是与多因素相关的疾病,与工作有联系,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具有非特异性。因而不是每一个病种和每一个病例都必须具备该项职业史或接触史。劳动者发生工作有关疾病时,由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会使原有的疾病加重。如长期伏案作业导致的颈椎病、肩周炎,流水线作业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各种类型的职业紧张、夜班作业、单调作业引起的神经衰弱综合征、精神焦虑、抑郁,旷工饮食不规律引起的消化性溃疡,建筑工人长期弯腰作业引起的腰背痛这些则属于工作有关疾病。

那么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具有哪些特点?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必须是因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而且要符合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之内。职业病具有五个特点:首先是病因有特异性。只有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才可能患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必须有明确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其次是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剂量—反应关系。第三是不同接触人群发病特征不同。由于接触情况和个体差异的不同,可造成不同接触人群的发病特征。第四是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但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职业病危害人群的健康。第五是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应着眼于保护人群健康的预防措施。


 

职业病有传染性吗?

职业病大多不具有传染性,如尘肺病完全没有传染性,因为它只是劳动者接触一定量的粉尘以后出现的肺部病变,没有接触粉尘则不会发病。噪声聋只有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才会发病,无传染源存在,自然也不会传染给其他人,部分职业病具有传染性,称为职业性传染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和莱姆病。

炭疽:患病的牛、羊、马、骆驼等食草动物是人类炭疽的主要传染源,炭疽患者的分泌物和排泄物也具传染性,主要通过接触感染传播,大部分发生在从事危险性工作的人群,主要包括农牧民、猎人、食草类家畜和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人员、屠宰厂及皮毛加工人员、兽医及畜牧产品检疫人员等。

森林脑炎:蜱为主要的传播媒介,人被带有病毒的蜱叮咬感染而发病。人群普遍易感,但职业特点更明显,森林作业人员、筑路工人易感染。

布鲁氏菌病:羊、牛、猪是主要传染源。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皮肤及黏膜接触侵入机体,有明显的职业性,牧民、饲养工、挤奶工、屠宰工、肉品包装工、卫生检疫人员、兽医、家畜助产员等职业人群接触较多而易感染。

艾滋病:患者和无症状,HIV感染者为主要传染源,主要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被HIV污染的针头刺伤或经破损的皮肤黏膜受污染等方式感染。

莱姆病:通过被带有病毒的蜱叮咬感染而发病,职业与此病关系密切,好发于野外工作人员、林业工人、山区居民。

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多少种类?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共包括10大类132种,其中: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病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作为一名劳动者,如何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如果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则不得从事相应的有害作业。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参加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单位组织的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工作场所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要学会正确使用和维护,作业时要佩戴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对于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要坚决拒绝。劳动者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报告。

 

劳动者怀疑自己可能患上了职业病怎么办?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职业病,自己所患疾病是否是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是否会接触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如果符合上述两条,再对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看看自己所患疾病是否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范围内,如果怀疑在这个范围,可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咨询,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准备哪些资料?需要用人单位配合吗?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第1项,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申请书。若委托家属办理,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第2项,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也就是申请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在哪个用人单位、什么工种、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接触到哪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天接触多长时间,有没有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第3项,劳动者历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第4项,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历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5项,如果涉及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还需要提供劳动者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第6项,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包括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住院病例复印件、相关医疗机构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等。这些资料中,除第1项“职业病诊断申请书”、第2项要求原件外,其他资料提交复印件即可。第2项至第5项均由用人单位出具并盖章,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第6项住院病例复印件、相关医疗机构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要求相关医院或医疗机构盖章。职业病诊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业史等资料,劳动者应该怎办?

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资料的,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10日内如实提供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卫生行政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该怎么办?需要继续进行鉴定吗?

如果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也不必担心,有专门机构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维权。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还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根据法律规定,职业病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必承担。

 

职业病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就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关于职业病,劳动者需要了解的知识 

   如果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病人,将会享有哪些待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法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和疗养期间以及医疗后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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